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是否有效?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4年04月03日 09:56:27 星期四  来源:都市快报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并非一人一半

可能有人会觉得A男应该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使用权,C女应该可以获得赠与的一半。承办法官说,从法律上来看,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他说,除了是日常生活需要的消费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第三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在法庭

A男,50多岁,多金,可算是温岭的风云人物。

B女,A男的结发妻子。

C女,今年30多岁,离异,A男前助理,B女认定的“小三”。

最近,温岭法院先后接到四起民事案子,都与他们有关,分别涉及一套位于温岭的房子、两套位于杭州市区的房子和一辆价值约70万元的宝马车。

这些房子和车子,目前都在C女名下。由于其中两起案子所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在杭州,B女后来又转到杭州的法院起诉。而在温岭的房产和宝马车,近日法院已判令C女返还到A男夫妇名下。

老婆起诉女助理追讨老公送的房和车

案子,最开始是B女起诉的。

去年上半年,她陆续到法院起诉了四次,因为先后发现老公给C女送了三套房子和一辆车。

她说,自己老公和C女并没有经济往来,却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C女房和车,这些是夫妻共同财产,C女应该返还。

法院在受理了这些案件后,一开始先是召集了A男、B女和C女想调解试试。

这个时候,A男既不是案子的原告,也不是案子的被告,是作为涉案的第三人被召集的。

到了法院,A男倒是很快就承认自己和C女是相处比较好、有不正当关系的异性朋友,但关于赠与这件事并没有多说。

但C女坚决否认是“小三”,说自己曾经是A男的助理,知道A男的朋友有一些项目,所以投了资,A男给买的房和车是投资回报的钱。

因为C女拒绝返还,调解失败。

老公突然团结老婆一起状告女助理

一个月后,这起案子又发生了变化。

原本是第三人的A男突然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与老婆成为了共同原告,要求C女返还其与B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他表述,这些财产是以借名登记的方式登记在C女名下的。

他说,自己给C女买的房子和车子,其实是借名登记,就是想用这个方式存点私房钱。老婆起诉后,他跟C女也沟通过,但发现C女有要独吞这些房产的意思,这下他可不愿意了,“我平时在她身上也花了不少钱了,日常消费都有几十万了,但房子没有说要送给她”。他想的是,C女比自己年轻很多,给一些钱作为补偿是应该的,但要房子就不可能了。

他的态度突然大转变,令这个案子很快就出现了关键性的证据。他提供了自己当初为C女买房买车刷卡消费的银行账单和签单。

只是,C女还是完全否认借名登记这一说。

于是,在审理过程中,他渐渐与老婆统一了战线,开始强调说自己是在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给C女买了房和车。

如果A男日后想要以“借名登记”这一理由夺回房产,如没有相关约定的协议很可能败诉,而如今他借老婆之力,轻松就证明了自己是擅自赠与。

相反,一直坚称自己不是“小三”,只是投资获利的C女,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一直没能提供例如曾经转账给A男的证据。

而且,C女目前并没有固定职业,即使曾任A男助理时的月工资收入高得离谱,也没有拥有几百万元本金的银行凭证。

因为C女无法证明自己为这三套房和一辆车,付出过相应的金额,而实际占有了这些财产,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B女的诉讼请求,认定A男对C女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C女返还。

作者:通讯员 陈泳滨 张晓 记者 郭婧 编辑:兰超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4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