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养情人,一年半花了500万元 妻子打官司,要求“小三”还钱 |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4年07月09日 07:19:21 星期三 来源:今日早报 |
结婚近10年,杭州的赵女士惊讶地发现,作为公务员的丈夫汪先生不但在外面有“小三”,而且在一年半的时间里花了几百万元给“小三”买豪宅和豪车。 赵女士一纸诉状将“小三”林小姐和丈夫告上法院,要求林小姐还钱。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汪先生打给林小姐的钱有557万余元,除去已经归还的117万元,剩下的440万元也不属于赠与,林小姐应该如数归还赵女士。 丈夫花巨款给“小三”买房买车 赵女士与汪先生同龄,两人都是30出头,200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女,公公婆婆家境殷实,加上丈夫又是公务员,赵女士安心做了家庭主妇负责照料孩子。不过,原本幸福的一家四口因为汪先生的出轨行为出现了变化。 2011年10月,汪先生认识了在大学教书、小他四岁的林小姐,并迅速陷入“热恋”中。汪先生为了取悦林小姐,从2012年1月起,经常给林小姐汇钱,少则1、2万元,多则40、50余万元。 赵女士提供的银行走账明细单显示,截至2013年6月,不到一年半时间,汪先生一共给林小姐汇了607.8745万元。 林小姐用这些钱分别在杭州和海宁买了两套豪宅,还有一辆陆虎越野车,平时还购置了很多奢侈品。 赵女士知道这些事情后,对丈夫的行为深觉痛心。 妻子起诉要求“小三”退钱 2013年底,赵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和林小姐告到杭州西湖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林小姐返还这些钱。一审开庭时,赵女士和汪先生都有亲自到庭,林小姐则委托律师全权处理。 法庭上,赵女士认为,丈夫汪先生背着她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林小姐,林小姐取得上述财产有违法律和道德,应当认定为无效并予以返还。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除了向法庭提供汪先生与林小姐之间的银行走账凭证之外,赵女士还申请丈夫汪先生的大学同学出庭作证。大学同学证实,汪先生曾带林小姐出来,其以为汪先生已离婚,之后得知汪先生尚未离婚,他将汪先生、林小姐的事情告知了赵女士,其曾经陪汪先生一起去帮林小姐看车。 庭审中,林小姐一方坚持赵女士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起诉且赵女士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而汪先生似乎觉得有些愧对自己的妻子赵女士,他承认了双方的情人关系,自己也确实为林小姐买房买车。 对于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汪先生表示无异议。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汪先生确实赠与林小姐557余万元,其中林小姐曾将117万元汇回给汪先生,一审法院判决汪先生赠与林小姐4408295元的行为无效,林小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赵女士4408295元。 一审判决后,林小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杭州中院今年5月的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林小姐的上诉。 西湖法院承办法官昨天解释说,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汪先生将款项无偿给予林小姐,林小姐表示接受并实际接收了款项,应认定汪先生给予林小姐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 本案中,赵女士与汪先生在婚后没有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林小姐亦未提出证据证明赵女士与汪先生在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认定赵女士与汪先生婚姻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汪先生赠与林小姐的款项应当属于赵女士与汪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隐私当事人已化名) |
作者:通讯员 西法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编辑:吴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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