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小三”假冒老婆,差点骗过了所有人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4年07月28日 10:55:14 星期一  来源:今日早报

    通讯员 姜栋 本报记者 王晨辉

    自己的老公带着“小三”假冒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宁波的吴女士莫名其妙成了被告。她为此气愤不已:“这一切居然还是收到传票后,我才知道的,实在是太讽刺了。”

    而吴女士的老公杨某精心策划的这一切,虽然骗过了许多人,但最后还是没有逃过法官的眼睛。假“老婆”很配合,法官都差点被糊弄了

    6月初,宁波江东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是一对夫妻,两人都是宁波人,根据身份资料,丈夫杨某42岁,妻子吴女士比他小3岁。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比较清楚,有调解的可能,随即拨打了两名被告的号码。杨某表示愿意调解,“吴女士”则在电话里表示,自己和杨某是夫妻,杨某可以全权代理自己。

    第二天,原告孙先生与杨某来到了法院,杨某拿出了“吴女士”的授权委托书和结婚证。孙先生瞥了一眼结婚证,开玩笑地对杨某说:“你老婆跟照片上不像嘛,本人看起来比照片上年轻多哩。”杨某没有说话,但是脸色有些难看,孙先生见状讪讪地闭上了嘴。

    法官在检查委托手续时发现没有吴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时候杨某表示吴女士一直在外地,过几天再补过来,现在可以提供身份证号码。

    “你老婆一直在外地,那授权委托书是怎么来的啊?”法官问道。

    “这是她走之前写好的。”

    法官再追问,杨某便开始支支吾吾了。杨某的反常让法官心中疑窦丛生,便不动声色地以委托手续不全为由,让孙先生和杨某先回去。真老婆出现,原告也蒙了

    书记员将应诉材料发出的几天后,法官的办公室来了一个自称是吴女士的女人。法官在看了身份证并核对了结婚证上的照片后,确认是吴女士本人。

    吴女士表示借条上的字并不是自己签的,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也不是自己的,自己根本不知道借款这件事,也从来没接到过法院的电话。自己因为老公杨某外面有女人,早就搬回娘家住了。

    吴女士又在白纸上签名让法官比对,单凭肉眼也能够分辨得出吴女士的签名与借条上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笔迹。

    吴女士的出现既是意外,又在法官的意料之中。原来那天孙先生和杨某来过之后,法官就觉得事情蹊跷,“吴女士”去外地是几天之前,当时孙先生还没有来法院起诉,她又怎么会留下授权委托书呢,再结合孙先生的话,这其中一定有问题。

    于是,法官通过吴女士的身份证号码去派出所调出了她的户籍信息,让书记员在寄送材料时往吴女士的户籍所在地也寄一份,正是这份寄往户籍地的材料让真正的吴女士现身了。

    法官立马打电话让原告孙先生过来,并让孙先生不要告诉杨某。孙先生过来后一副完全不认识吴女士的样子,当法官告诉他这是吴女士本人的时候,孙先生也蒙了:“这不可能,这不可能,这肯定不是杨某老婆!我根本不认识她,当时签字也不是她!”

    “我跟杨某结婚这么多年,他老婆不是我还能是谁!”吴女士激动地说。真相浮现,竟然还有更过分的

    法官问孙先生为什么这么肯定眼前的吴女士不是杨某的老婆,“我跟他做了四五年朋友了,一起聚聚的时候偶尔也会带上他老婆,就是写借条的那个啊,眼前的这个我是从来也没见过的。”

    吴女士听了后气愤不已,“他一定都是带那个‘狐狸精’去见你的,我就是因为那个女人才搬回娘家的!”

    法官经过仔细询问,真相浮出了水面。

    多年前,杨某就在外面有了个情人,经常带情人去见朋友,并在朋友面前称其为“老婆”,朋友们都误以为那个情人就是吴女士。所以在杨某向孙先生借钱的时候,杨某就让假“吴女士”签了真“吴女士”的名字。而孙先生提供的吴女士的号码其实也是那个情人的,所以她才会这么配合。

    孙先生知道真相后也同情吴女士的遭遇,主动撤回了对吴女士的起诉,只起诉杨某一个人。

    而吴女士也通过法院向杨某提起了离婚诉讼:“这次我再也不能忍了,必须离婚!”

作者:通讯员 姜栋 本报记者 王晨辉 编辑:兰超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4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