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狂犬病身亡生前常以口喂食宠物狗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3年08月08日 08:18:22 星期四  来源:每日商报

京市疾控中心前天通报,北京出现今年第六例狂犬病死亡病例,患者家养犬为一小型宠物犬,近两年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日常生活中,该患者与该犬接触密切,经常以口喂食。

网络上,不少人猜测该男子是因为以口喂食宠物狗感染了狂犬病病毒。杭州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所黄仁杰医师说,虽然无法从已有信息简单判断该患者是否因此感染了狂犬病,但以口喂食宠物这种方式确实存在相当大的感染风险。

死者生前常以口喂食宠物狗

前天,北京市疾控中心通报,北京出现今年第六例狂犬病死亡病例,患者为北京户籍男性,已于上周五医治无效死亡。

7月30日,北京市疾控中心接到1例本市狂犬病病例的报告。这是北京市今年第六例狂犬病报告死亡病例,患者男,53岁,北京市户籍。患者家养犬为一小型宠物犬,两年前从朋友家中抱养,近两年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

据介绍,日常生活中,该患者与该犬接触密切,经常以口喂食。但家属否认患者有明确咬伤史。

昨天,这条信息在网络上广为转载,不少人猜测,患者没有明确咬伤史,很可能是以口喂食宠物的方式传染了疾病。

以口喂食宠物有相当大的感染风险

狂犬病病毒是否可以通过以口喂食宠物这种方式传播?杭州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所黄仁杰医师说,患者以口喂食宠物狗,而该犬两年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不能完全排除因此感染狂犬病的可能,但因为新闻信息有限,也不能排除患者可能由于其他途径感染狂犬病毒。

但黄医师提醒,以口喂食犬这种方式的确存在相当大的感染狂犬病毒的风险。

“如果人的嘴里有伤口,恰巧这时宠物又即将或正好处于发病期,病毒存在于宠物的唾液中,以口喂食的方式容易沾染上宠物的唾液,病毒可能通过伤口进入人体体内,导致人体感染狂犬病病毒。”

被宠物抓伤、舔舐伤口都可能感染狂犬病

当下,宠物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十分常见,许多人对待宠物如同对待自己的孩子一般,经常与宠物有亲密接触,亲亲、抱抱更是家常便饭。黄仁杰医师表示,与宠物的这种亲密接触还是存在风险的,特别是在主人的身体有伤口时,要尤为谨慎。

以宠物狗为例,狗的唾液中含有病毒,人感染狂犬病也主要是通过狗的唾液这一载体,而在与狗亲亲、抱抱的过程中就极易与狗的唾液直接或间接接触。

黄医师说,被狗咬伤是主要的狂犬病传染方式,其次是抓伤。爪子本身没有狂犬病毒,但狗喜欢舔自己的毛和爪子,因此人们在被抓伤时,伤口也可能与狗的唾液接触。另外,皮肤的伤口、肛门和口腔的黏膜被宠物犬舔舐也有可能感染狂犬病。

除了这些相对常见的传染方式之外,在屠宰过程中,人的手足等也极易与狗的唾液接触,如果这时手足部位刚好有伤口,就有被唾液污染并感染狂犬病毒的危险。

再小的伤口也可能感染病毒

被咬伤后应及时接种疫苗

狂犬病一旦发病,死亡率100%,黄医师提醒,携带狂犬病毒的,除狗、猫等家养宠物外,还有獾、鼠、蝙蝠等野生动物。

在被宠物咬伤后,对于流血不多的伤口,要从近心端向伤口处挤压出血,防止伤口表面的病毒进入身体。还应立即冲洗伤口,可以先自行用自来水或肥皂水直接冲洗伤口,并且将伤口清洗干净。

被咬伤后,即使是再小的伤口,也有可能感染狂犬病,伤口还可能感染破伤风。因此,患者在去医院就诊时应向医生要求注射狂犬病疫苗以及破伤风抗毒素预防针,医生还会根据咬伤情况注射抗狂犬病毒血清。

当然,按时给自家的宠物打狂犬疫苗,最大程度确保宠物的“身体健康”,也是对自己的间接保护。

作者:实习生 王芳 记者 李思婧 通讯员 严敏 编辑:兰超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