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同在借条签名作保为何只有一人被判承担保证责任?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3年11月27日 09:15:51 星期三  来源:每日商报

商报讯 (通讯员 辛成 记者 张玎)同样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两个人,为何一人被判决承担保证责任,而另外一人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昨天,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3月24日,范先生向章先生借款30万元,约定于2011年4月23日前还清,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吴先生、王先生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但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后,章先生多次催讨,范先生拒不还款。今年4月8日,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范先生归还3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为14.58万元,并要求吴先生、王先生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先生辩称,其与出借人章先生未约定保证期间,而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的,保证期限是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即保证期间为2011年4月24日至2011年10月24日;现在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就已经消灭,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吴先生表示,因为他在2013年4月1日与章先生又签订了保证协议,所以他还是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满,且章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王先生承担保证责任,故王先生的保证责任已消灭,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从借条来看,吴先生的保证期间也已经届满,但后来吴先生又与章先生达成新的协议,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吴先生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借款人范先生在十日内支付给章先生44.58万元,吴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在还款日到期后的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法官也想提醒大家,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必须要在还款到期后的6个月内,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没有了。

作者:通讯员 辛成 记者 张玎 编辑: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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