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 我可以让她改姓吗? |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4年10月20日 15:06:00 星期一 来源:都市快报 |
问:我在10月13日的快报上看到杨甜律师的解答,说离婚后孩子改姓不必然经过前夫的签字。我想请问这个不必然该怎么理解呢?我是宁波的,离婚后女儿随我生活,也是想改成我的姓,可以吗? 答:关于离婚后改姓名的问题,全国各地实施细则有一定的区分,做法不是很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对于未满十八周岁变更姓名规定的比较模糊——所以说“不必然”。 但是根据2008年出台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同时,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这个地方性法规规定得比较明确。因此,在浙江,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户口登记业务时,需要父母双方或监护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受理,同时,在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协商一致后,也可以选择随继父或继母姓。 单方申请变更目前在浙江公安机关是不予办理的。 |
作者: 编辑:兰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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