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宠物狗或将被植入“电子标识”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3年11月26日 14:34:53 星期二  来源:水沈阳日报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将重新修订

宠物狗或将被植入“电子标识”

11月25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了解到,辽宁省将对实施了20多年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以解决当前养犬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城区每户只许养一只犬

辽宁省计划对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即城市市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每户只许养一只犬,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目录将由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市、县政府则具体确定禁止养犬、遛犬的区域和遛犬时间。

给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在审议《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建议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并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同时,为避免养犬人不给犬戴牌、随意抛弃病死犬、犬伤害人很难确认身份等情况,建议为犬植入电子标识,给犬只建立电子档案,这种犬的“电子身份证”包括犬只的资料信息、养犬户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据了解,此项技术收费不高且不复杂,目前上海、深圳等十几个城市在犬类管理中均已采用这种现代化手段。

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

《修订草案》提出,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并由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且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绿地等文化娱乐休闲场所和商店、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准养的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

弃犬5年内不得申请养犬

《修订草案》提出,擅自养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2000元罚款。在规定时间、区域之外遛犬,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1000元罚款。在街面流动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500元罚款。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遛犬不拴链,由公安机关处50-200元罚款。此外,养犬人一旦遗弃犬只,将面临高达2000元的罚款,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养犬。

(记者郭宏颖)

作者:记者郭宏颖 编辑: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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