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让行业潜规则无处遁形 |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3年10月16日 09:10:51 星期三 来源:每日商报 |
从今年“十一”开始,《旅游法》正式实施了。《旅游法》一经颁布就在旅游界引起不小的震动,同时也受到广大市民的极大关注。不少读者致电本报旅游休闲栏目,欲深入了解《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们专访了杭州市旅游执法支队的葛永明支队长,请他就《旅游法》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葛支队长:广大的《每日商报》读者好!今年10月1日,《旅游法》就要实施了,这意味着对旅游业的监管进入到法制化时代。《旅游法》让行业潜规则无处遁形,旅游价格将走向透明化,旅游企业也将原来以价格战为主的时代跨向高品质、服务好的竞争时代。 商报记者:葛支队长好!《旅游法》明确了旅游者哪些权利和义务? 葛支队长:“维护旅游者权益”中心思想始终贯穿《旅游法》。旅游者权益的维护,需要政府、旅游经营者等各方面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旅游者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和消费心理的逐步成熟,这有赖于旅游者对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 《旅游法》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拒绝强制交易权、合同转让权、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尊重权、安全保障权、求助请求权、协助返程请求权、投诉举报权等权利。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拒绝强制交易权中,规定了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者的义务主要有文明旅游义务、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义务、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安全配合义务、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等五大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中,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报记者:大家都知道,之前国家就明文禁止“零负团费”,因为这是强制购物消费和“自费加点”的“病根”之所在。《旅游法》对零负团费是如何界定的,又是如何处罚的? 葛支队长:《旅游法》对“零负团费”做了明确的界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明确规定,并严令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对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模式经营的,《旅游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应该说处罚力度是相当大的。 商报记者:游客如果在行程中提出要去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是否可以要求旅行社安排? 葛支队长:《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参加购物、自费等活动,也可以要求旅行社为其安排。旅行社应旅游者的要求,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的情况下,合理进行安排,满足旅游者的个性化需求。 商报记者:旧版旅游合同中,团费不包含小费,索取小费属于违规。《旅游法》对小费问题有什么新的规定吗,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有什么区别? 葛支队长:《旅游法》中,规定了“导游服务费”和“小费”两个不同的概念。导游服务费,是指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此笔费用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小费,不管是领队、境内导游的小费还是境外导游的小费,都是旅游者根据对导游服务的满意程度而给付他们所愿意付出的报酬,是在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强调的是旅游者的自愿性,《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商报记者:如因不可抗力,例如台风、海啸、地震造成游客滞留,《旅游法》对此有何明确规定? 葛支队长:《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因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商报记者:旅游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旅游法》实施后,必然导致旅游费用上涨,对此,您怎么看? 葛支队长:我们认为,“十一”后团队旅游价格的上升,不是 “涨价”,而是旅游价格理性、正常的回归。此前,有些旅游团队的价格很低,往往是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即“零负团费”的操作方式,这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健康的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也是《旅游法》要重点打击和杜绝的。《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产品的价格结构将更加透明,价格回归对于旅行社来讲是好事,对于旅游者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 商报记者:您对广大旅游者还有什么要特别提醒的吗? 葛支队长:一是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吃亏上当。有的旅游者认为,参加低价旅游团比较划算,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但是,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许多旅游者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也不知道这些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有的旅游者认为,自己可以坚决不购物、不加点,但实际上,行程中的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着一个,绝大多数旅游者要么自愿参加了,要么被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返程后感觉毫无旅游的舒适度和愉悦感。因此,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看清合同每一项内容,消费一定要理性,不可有侥幸心理;二是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据了解,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我们在此特别强调,在境外签约参加旅游团应谨慎。 |
作者:商报记者 詹军 编辑:兰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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