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为这份“失落”负责?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3年12月05日 08:53:19 星期四  来源:每日商报

商报讯 (记者 张婷婷) 最近几天,杭州的徐女士为了一张昂贵的会员卡焦心不已。

今年上半年,徐女士在五星级酒店办了一张酒店会员卡,办卡时还得到了一张享有额外优惠的环球卡。前不久,徐女士在实际使用中发现,环球卡的部分优惠项目没能完全兑现,这令徐女士感觉很失落。在她看来,自己花的钱,其实是购买了两张卡的优惠项目。徐女士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了情况,想要替自己维权。

事实上,环球卡的所属公司并不是该五星级酒店,而是由上海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销售。那么,因环球卡的优惠项目发生变更带给徐女士的这份失落,究竟该由谁来负责?

消费者对赠卡不满意 要求全部退卡

今年3月31日,徐女士在杭州一家五星级酒店购买了一张会员卡,价值2800多元。

徐女士说,在办卡的时候,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一张环球卡。“这张环球卡可用于北京的一些协议酒店,而且享受的优惠条件很不错。比如,吃自助餐只要交一个人的费用,就可以另带一个人免费用餐。”徐女士说,考虑到自己平时常常杭州、北京两地跑,环球卡的优惠恰好满足了她的消费需要,因此她当即就把卡办了。

之后的半年多里,徐女士没有使用过环球卡。直到今年10月底,她在北京的一家协议酒店想要用环球卡时,酒店工作人员告诉她,这张环球卡与该酒店之间的协议已经解除。徐女士很诧异,此前,她所知道的北京协议酒店共有4家,但在她实际的联系中,这4家酒店都不再接受环球卡的使用。

徐女士对此很失落。“我办卡的时候以为,可以享受北京4家酒店的优惠服务,这样一来,花钱办卡显得很不值了。”更令徐女士失望的是,环球卡与北京协议的酒店之间解除了合作,商家却没有及时告诉持卡人这样的变化。

再过4个月,徐女士的五星级酒会员卡及环球卡就过期了。她认为,既然办会员卡时,销售人员承诺享受的优惠部分失效了,那么,商家必须给予退卡处理。

消协:责任公司的处理方式略有瑕疵

优惠项目变更却不告知 要持卡人自己上网查变更信息

徐女士的环球卡,是一张怎样的卡?

根据徐女士提供的环球卡照片,卡的正面写明了持卡人的姓名、卡号及有效期,卡的背面则用中文标注了提示:“此卡不适用于杭州”,其他信息均为英文。

这张环球卡由上海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销售,该公司与五星级酒店为合作关系。

按照徐女士的描述,环球卡是在办理五星级酒店会员卡时获得的。而该五星级酒店相关负责人方经理解释称,环球卡是当时办理酒店会员卡的贵宾获得的一张赠卡,仅对接了杭州以外的部分城市的部分酒店,持卡人可以在这些酒店享受优惠。

显然,徐女士与上海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之间,对于这张环球卡的概念产生了分歧。

方经理表示,公司推出的环球卡与对接的酒店之间存在协议,协议期结束以后,就会取消原本的优惠项目。但目前,环球卡新增加了北京华彬费尔蒙酒店为合作对象,徐女士仍可以持环球卡在这家酒店享受优惠服务。

“消费者在使用环球卡之前,可以到指定网站上查看当前的优惠酒店,然后再前去消费。”方经理说。

对于该公司不能及时告知持卡人,优惠项目的变更以及原有优惠项目的取消,徐女士依旧心存芥蒂。

面对合作企业与会员之间的误会与纠纷,该五星级酒店相关负责人表示,酒店会在集齐办卡时的书面材料以后,尽力为消费者协调处理此事。

目前,徐女士本人不在杭州,暂时无法提供办卡时的凭据和书面证据。双方会如何处理眼下纠纷,可能还要等一段时间。

但对于上海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操作,消协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处理方式,还是略有瑕疵的。一般情况下,免费赠送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其拥有与有价商品同等的售后权利。“现在,消费者获赠的是一张有优惠性质的卡,等于是获赠了额外的服务。这个服务不能凭商家单方面说取消就取消,即使合作企业发生变化,也应该及时补充新的服务项目。”

消协人士指出,该公司及时增加了一家北京酒店供消费者选择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消费者有知情权,在优惠服务项目发生变更时,负责公司应该主动告知持卡人,而不是用提示的方式,要求持卡人自己上网查看变更信息。“如果遇到年纪较大,不会上网操作的消费者,怎么办?”

对于徐女士与上海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之间的纠纷,本报还将持续关注。

市消保委表彰

321家“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并开展新《消法》培训

商报讯(记者 张婷婷) 昨天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协)公布2013年杭州市第九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名单,全市共有321家企业上榜。同时,市消协还对上榜企业进行培训,针对新颁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中,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提出相应的意见。

在培训会上,参与新《消法》修订工作的邱宝昌律师表示,在新《消法》颁布以后,消费者拥有了新的权利,而企业也增加了新的责任与义务。

以新《消法》中第十四条为例,新增加了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今后,当企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依法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能违反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此外,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必须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这项规定,不仅维护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对企业在搜集和管理消费者档案的工作规范了准则。

“在特定交易中,新《消法》给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邱宝昌表示,所谓后悔权,即指新《消法》第二十五条中,针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允许消费者在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之内无理由退货(个别商品除外)。根据新《消法》规定,在部分特定的交易形式下,经营者必须依法接受消费者的退货要求,履行退货义务。

市消协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对新《消法》了解清楚,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这个月底之前,市消协还将面向全市企业举办多次新《消法》培训活动。

作者:记者 张婷婷 编辑: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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