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口气买233台空气净化器,就不算消费者?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4年03月18日 07:31:10 星期二  来源:杭州日报

    淘宝和天猫的“双十一”网购大促销,多少人为之疯狂。福建有一名年轻人,在去年双十一大促期间,从天猫商城一口气拍下了233台空气净化器。

    但是,卖家却没有给他正常发货。这位买家把卖家浙江百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店名叫世纪百诚家电官方旗舰店)和交易平台天猫商城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该案在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33台空气净化器没发货 卖家辩称库存不够

    去年“双十一”正值全国各大城市雾霾天气频发,网购空气净化器的人趋之若鹜。

    这一天,“世纪百诚旗舰店”推出了一款某著名品牌空气净化器,型号是AC4074,折后价是2499元。

    11月11日0点一过,福建的陈先生就在几分钟内成功抢购到了233台,总价582267元。

    但此后,订单状态一直显示为“已付款、未发货”。

    而天猫“双十一”的交易规则是,当天的大促订单,商家必须在11月20日前发货完毕,否则买家可以索赔。

    陈先生称,直到去年12月15日,卖家才通过网络告诉他,厂家已经没有库存了,所以无法给陈先生发货。

    但百诚公司代理人昨天当庭辩解说,在11月份时,卖家客服已经让买家申请退款。

    “那次客服只是说厂家到货时间不确定。”陈先生反驳。

    百诚公司代理人说,双十一促销时的库存总量只是概数,促销结束后,他们发现陈先生拍下了批量的233台,而厂家已经没有供货能力。

    陈先生反驳说,按照天猫交易规则,既然可以成功拍下,就说明库存是充足的,卖家就该发货。

    “双十一”卖的是减配定制机? 客服却称配件和质量是一样的

    陈先生还提出了反驳“库存不足”的另一个有力证据:“促销结束后,他们也一直在卖同款空气净化器!怎么可能库存不足?”

    “双十一的机子是厂家专门为活动定制的特供机,虽然现在我们仍然在卖,但是内部零件是有区别的。”百诚公司代理人辩解。

    令人不解的是,百诚公司口中的不同款,网店标示的型号却一模一样,都是AC4074。

    百诚公司代理律师透露,促销定制机和现在卖的机器虽然型号一样,但零配件有差异,出厂定价也有区别,所以售价也有区别。

    昨天,记者在天猫商城搜索了该款空气净化器,该品牌旗舰店现价为3699元,世纪百诚旗舰店的售价是3599元。

    然而,世纪百诚旗舰店的客服却向记者表示,现在这款在售的AC4074,和去年“双十一”大促销时的同款机器是一样的质量、一样的配件。“双十一是厂家贴钱,亏本卖的。”陈先生认为,商家只是不想这么低价卖给他,反悔了。

    到底是不是“消费者”?

    买家自称买来倒卖获利

    陈先生为什么买这么多台空气净化器?

    该公司称,根据当天在页面公布的交易规则,每人限购50台,而且促销活动仅限普通消费者参与。

    而陈先生也承认,他是用了5个淘宝账户,分5个订单下的单。

    “我认为每人限购50台的意思,就是每个ID限购50台。”陈先生说他并不违反规则。

    百诚公司却认为,陈先生是通过欺诈的手段、利用交易漏洞来拍下的商品,后来被识破是“同行”,所以厂家才不愿意向他发货了。

    “他的购买不符合让利普通消费者的目的,带有欺骗色彩和投机,合同无效!”百诚公司称。

    陈先生认为,下单后就和客服解释过这5笔订单都属于他购买,而且收货地址也是他,客服是明知的。

    陈先生也承认,他本想趁大促销时低价买进,“双十一”后再加价卖出去。

    “现在网上售价每台至少贵1000元,所以我每台至少亏1000元。”陈先生说,百诚公司不仅要退款,还要赔偿合计23.3万元损失。

    百诚公司认为,陈先生不是普通消费者,所谓的损失是二次消费的损失,只能算是经营损失。他们不能赔偿。

    天猫商城的法务工作人员则表示,就算要赔偿,根据交易规则,卖家延迟发货会被处罚,按成交价的30%计算,赔偿款不超过500元,而且是以天猫积分的形式返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除此之外,该法附则中还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只有这两种情形才是“消费者”。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建民律师称,基本可以排除掉陈先生这次购买行为中的“消费者”身份。

    进而,徐律师表示,陈先生既然在认可商家仅供普通消费者购买、每人限购50台的交易规则前提下,想要赔偿会比较困难。

作者: 黄洪连 编辑:吴燕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4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