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解禁?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3年03月14日 09:41:17 星期四  来源:每日商报

    解惑:

    1.发泡餐具是否对人体有害?

    a.废弃原材料导致发泡餐具“有毒”

    原本有问题的一次性发泡餐具已经成为“安全产品”了吗?

    国际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表示,导致一次性发泡餐具“有毒”的最关键原因是,一次性发泡餐具的原材料问题和消费者的不科学使用。

    从原材料上看,大多数一次性发泡餐具是用废弃塑料制成,其中垃圾料占了大多数。“浙江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一次性发泡餐具都是用废料制成。”董金狮说。

    b.发泡餐具最怕油和高温,使用不当或将对身体有害

    发泡餐具到底是否对人体有害?业内一直未有标准定论。但在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紧急通知》中提到过“(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高温下使用不当,易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发泡餐具中的化学成分,在一般情况下是稳定的高分子结构,但有两个条件可以改变这种状态,一个是油,另一个是高温,”浙江大学化学系沈教授说,“对于造成改变后的元素会否危害身体健康,目前业内有不同意见,但就健康角度来讲,还是建议尽量不要使用。”

    “发泡餐盒盛放常温的食品,比如超市冷冻品等,一般没有太大问题。”董金狮说,这种发泡餐盒只有在60℃至70℃以上的高温下,才会释放出有害人体的物质。

    

    2.是否存在可降解发泡餐具?

    在杭州市场上,常常能看到许多一次性发泡餐具标注着“可降解”字样,在网络上销售的产品中,许多商家也标明了“环保餐具、可降解”,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浙江、江苏、广东等地,有一些生产商会在一次性发泡餐具的外包装上标上‘可降解’的字样,这其实是掩人耳目的做法。”董金狮说,市面上从来没有可降解发泡餐具和非可降解发泡餐具之分,所有的一次性发泡餐具都不可降解。

    

    3.怎样简单辨别合格的一次性餐具?

    除了要注意一次性发泡餐具的适用情况,消费者还要注意,非发泡餐具也并不都是合格品。消费者要如何鉴定餐饮店提供的打包盒是否合格品呢?

    1、塑料餐盒必须是透明的。

    2、塑料餐盒上必须有QS标志,确保餐盒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消费者可以轻微地拉动餐盒边沿,观察餐盒边能不能回弹,能回弹的餐盒说明其质量较好,不能回弹的餐盒很可能是废料制成。

    延伸:

    德国:谁生产、销售,谁负责回收

    德国推行“污染者负担”的管理办法,要求一次性发泡餐具的生产商和零售商共同回收使用过的废弃餐具,利用再生产技术加工。这个方法既减轻了一次性发泡餐具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改变了完全由政府承担包装废物的旧观念。

    1992年,由包装原料、材料、消费品制造商和贸易商等400多家公司筹组成立德国废弃物及回收体系(绿点),建立分离收集系统及收取塑料包装“绿点”费,用于补贴回收成本。

    美国:回收率标准化

    美国已有若干州开始针对“食品使用泡沫塑料容器”立法。1995年,加州将原来制定的泡沫塑料食品容器禁令,修改为回收利用办法,并要求该地区泡沫塑料容器的回收率需达到25%。

    韩国:向生产、销售企业征重税

    2002年起,韩国对不易回收的产品、材料、包装容器的生产者、进口商进行征税,并要求这些企业对产品进行强制回收。征税商品就包括了PS泡沫塑料速食面碗、农用托盘、海产品、家畜用品及快餐盒等。

作者:韦佳 张婷婷 编辑:吴燕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