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刷后留下“卡在身边”的证据很重要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3年08月29日 08:27:11 星期四  来源:都市快报

本报讯 昨天下午两点五十分,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银行卡被异地刷卡的案子,原告是25岁的小王,被告是某国有银行江干支行。

双方律师出庭。

据小王一方在起诉书里写,2011年7月6日,小王的手机突然收到银行短信,说他的一张借记卡刷卡转出20万元。可小王根本就没有刷过这笔钱,他立刻跑到楼下××银行某支行挂失,但就在下楼到挂失成功的短短13分钟里,他的卡里已分8次被转走160多万元(包括手续费)。

小王随后报警,警方已经对此立案侦查,经查明,这160多万都是在广东珠海刷走的。

小王向法院起诉,将该借记卡所属某国有银行江干支行告上法庭,索赔1600144元及利息。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2小时,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争论的焦点有三个:1.是否确认为盗刷;2.持卡人是否尽到妥当保管银行卡,以及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3.在刑事侦查尚未结束时,提起民事索赔是否恰当。

是否认定为盗刷?

银行:存在疑问。

小王:挂失时出示了借记卡,证明卡就在自己身边。

银行方认为:该案目前公安机关还在侦破阶段,并未定性为银行卡盗刷,在报案人的笔录中,也无法确认2011年7月发生8笔160万的刷卡记录时,那张借记卡是否在持卡人本人身边。

而且,根据警方调查,这张借记卡曾被多人持有,多人知晓密码。所以是不是盗刷,存在疑问。

小王方针锋相对:7月6日上午10点29分收到第一条刷卡短信后,他就立即跑到家楼下的银行办理挂失,当时就出示了这张借记卡以及本人身份证,充分说明这张卡就在本人身边。另外,刷卡时刷卡人都要签名,而签名的存单,商户定期会上交给银行,被告方只要把那8张签名的存单拿来一比对,就知道刷卡人是不是持卡人本人了。

以上充分说明,广东珠海发生的那8次刷卡,是犯罪分子用伪造的借记卡盗刷的,是银行无法识别真假借记卡而导致盗刷成功。

持卡人有没有过错?

银行:持卡人的卡曾被多人持有,密码多人知道,异常交易发生后未及时止损,有明显过错。

小王:银行负有核对刷卡人身份的责任,而未认真核对,是银行的责任。

银行方认为,持卡人对借记卡的保管和使用中存在严重过错。因为根据警方调查,小王的借记卡并非仅仅是本人在使用,他的父亲也有保管和使用。小王,小王父母以及小王父亲聘请的两名公司主管均知晓该借记卡密码,而那两名公司主管也曾参与过那张借记卡的网银转账等操作。

因此,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关于“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漏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合同约定,未尽合理保管义务。

还有,在7月6日160万在珠海被刷走之前4天,也就是2011年7月2日,这张卡在珠海市被刷走707元。但小王却未对该笔异常交易警觉,也未采取任何止损措施,最后导致2011年7月6日被刷走八笔共160万元的交易,原告对卡内资金损失负有直接的过错和责任。

小王方认为:不管是谁在使用这张借记卡,银行都负有核对银行卡密码,刷卡人身份的责任。这张被盗刷的借记卡,并不是防盗性能好的IC芯片卡,而是成本较低,被克隆和复制概率较大的普通卡,银行在银行卡防盗方面,做得不到位,应对此承担责任。

刑事侦查尚未结束

可否提起民事索赔?

银行:是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

小王:最高法院有批复,此类诉讼,应依法受理。

银行方认为:本案已由上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卡内金额流向的多个银行账户,已被公安机关冻结达110余万元,本案有团伙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在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法庭应裁定驳回小王的起诉。

小王一方反驳:关于这个问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批复四川省高院: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漏,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的,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因此,法庭不应裁定驳回小王的起诉。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律师表示同意调解,被告则拒绝调解。

法官宣布休庭,待双方补充证据后择日宣判。

银行卡被盗刷后马上做两件事

立刻挂失、立刻报警

■警方提醒

第一步:立刻挂失,留下卡就在身边的证据。被盗刷后,就近用该卡小额取款,也能够留下“卡在身边”的证据,有利今后诉讼纠纷。

第二步:立刻报警。刑事认定也是证明“盗刷”的关键,同时能在警方的帮助下尽量止损,把挂失的卡让警方取证,也能证明“卡在身边”。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11年,银行卡诈骗犯罪立案数量就已超过了1万起。

在关于银行卡的犯罪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趁持卡人刷卡时不注意,将银行卡复制;

2.在ATM机上安装偷录设备,盗取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复制克隆银行卡;

3.持卡人登录一些钓鱼网站,导致电脑被黑客软件侵入,信用卡密码等信息资料泄露。

警方提醒使用银行卡时,持卡人应该注意:

网上购物时,无论商家以何种理由(如退货、折扣返现等)索要银行卡信息如卡号、有效期、验证码等,持卡人都不要提供。在进行网上支付时,最好选择一些银行的安全支付产品。另外,应该在信誉良好,熟悉的网站进行交易,不要使用不明来历的网站链接,以免被钓鱼网站套取密码信息。

在使用ATM机前,应检查ATM机周围是否有异常情况。

另外,一些银行现在可以提供IC芯片的银行卡,和现有的普通银行卡相比,防盗性能更好,持卡人最好能尽早换卡。还有一些银行推出了进一步的安全服务,比如通过持卡人预留的保密信息和密码,不仅可以验证境外网站的合法性,还可验证持卡人身份,降低盗刷的风险。

作者:记者 蒋大伟 通讯员 尚法 编辑: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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