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借出来的问题,真的有点多 |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3年11月06日 08:56:54 星期三 来源:每日商报 |
法官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债权人应提供自身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款项义务的证明。对于较大数额的现金借款,法院会综合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现金来源。也就是说,作为出借人应当就借款的现金来源,采取现金交付方式的必要性,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等方面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在借贷款项交付事实的审查中,法官还会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综合确定案涉借据或收条的真实性。 另外,有的当事人借条不见了,那也可以通过提供汇款凭证的方式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法院也会根据证据显示的客观事实判断款项性质并作出判决。 所以,不能说有借条就一定发生了借款行为。
借款本金中 可以预先扣除利息吗?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012年5月,金某向何某出具借据一张,写明:“现收到何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第二天,何某通过银行向金某汇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归还相应款项,出借人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归还相应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金某答辩称,2012年签订借条时双方约定其向何某借款1000万元,但其中50万元用于预扣利息,实际只收到9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虽主张其向何某出借款项本金为1000万元,但根据金某提供的汇款凭证中显示其通过银行仅向何某汇款950万元,即原告金某向被告何某实际借款本金金额为950万元,因此,法院判决何某应归还金某借款本金9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评析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常常少交付一部分本金作为第一期利息。但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所以,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尤其注重对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明,以确定借款本金的数额。 一般情况下,借据载明的数额会被认定为借款本金。但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那么法院不会将这部分利息计入本金,而是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本金进行认定。 此外,若债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归还给债权人的款项是用于支付借款本金而非利息的,那么在计算实际欠款时,也会将这笔款项从债务人的借款本金中进行扣除。
借款利息比银行高 法院会保护吗? 超过四倍的利率不保护 2009年3月31日,祝某向陈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期六个月,月利率1.5%,按月结息,并约定若祝某未按期还款,需承担20%的违约金。 2011年9月2日,祝某在原借条上签字确认,对100万元进行了续借,借期为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3月1日。借期内,祝某每月向陈某支付1.5万元利息,共计支付了54万元。因祝某未按期还款,2012年10月17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利息12.9万元、违约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祝某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期满后,祝某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祝某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自2012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8%的逾期利息,但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累计后明显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因此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间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于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可以支持。 不过,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也存在着对利息、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这时法院会根据规定分别处理: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期内应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后应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约定有利息,但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对约定多少利率存在争议的,由法院在4倍利率之内根据案情予以判断。 因为赌博而签下的借条有用吗?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丁某为澳门居民。2011年7月,王某向丁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王某于2007年8月向丁某借到人民币500万元”。后因王某未按期还款,故丁某诉至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借据合法有效,丁某对借据的形成、借贷关系的发生及款项的交付等问题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因此一审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后因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案涉500万元借款现金并未实际支付,而是用于赌场赌博的筹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500万元借款来源的问题上,丁某不能提供其有大额收入来源和筹资能力的凭证。在款项交付的问题上,丁某称其是携带现金入境后交付于王某,但并未进行相应的申报手续,不符合我国关于旅客携带大额现钞入境需进行申报的规定。在款项的交付地点上,借据载明为国内某市,但丁某庭审中又陈述是在澳门附近的珠海拱北关口多次进行的交付,而从王某的出入境记录看,王某并未出入澳门。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丁某就借款的资金来源、目的及交付过程等提供的证据与解释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案涉款项有可能是赌场的筹码,由此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丁某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
法官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司法实践中,为防止虚假债务、赌债、“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法官多会通过法律规范地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来进行界定,从而进行有效地甄别和严厉的打击。 在具体审查中,多会对出借人的目的、借款的来源、借据形成过程、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借款交付方式、利息计算标准等方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审核阶段关系的真实性,防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发生。 |
作者:商报记者 张玎 通讯员 钟法 编辑:兰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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