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借出来的问题,真的有点多 |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3年11月06日 08:56:54 星期三 来源:每日商报 |
婚后的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无须夫妻共同偿还 2009年4月,韩某出具借条,确认其向来某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2010年1月归还。韩某与杜某曾是夫妻。案涉40万元借款发生时,韩某与杜某尚未离婚,所以原告来某将韩某和杜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方共同归还借款4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来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韩某出借的40万元是用于支付韩某与杜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在来某不能举证的情况下,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归还来某借款4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驳回来某对杜某的诉讼请求。 来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对被上诉人韩某所在村村民及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证实韩某与杜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韩某未尽家庭义务。同时结合本案中来某与韩某的认识、来往过程,来某应当能够从韩某及杜某夫妻关系的外观表象确定这二人并未共同生活。故来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为常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是用于维持共同生活或是为生活而用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若借款人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相应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则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借款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像上面这个案例中,杜某与借款人韩某已经长期分居,借款人韩某举债的目的可以排除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出借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此种情况的基础上,没有让夫妻双方签字,而是只选择了让韩某签字,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另外,关于夫妻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可根据借款人配偶一方提供的社区或村委会的证明、另行租房居住的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严格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法院会向借款人夫妻所在的社区、村进行走访调查,从而确定夫妻生活的现状。 杭州中院民二庭与民四庭的法官说,民间借贷中有一些关键性的因素千万不能忽略。有时候借条上的签字以及书写的内容会起着关键作用,不能马虎。 比如,借条上的时间、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借款人、担保人都要写清楚。签字的时候,一定要在内容都确定清楚后再签字,不要随随便便在纸上先把名字写好。 另外,钱款归还后,还要让对方出具收条,这点非常重要。并且,如果是向对方借了好几笔钱的,一定要在收条上注明归还钱款对应的是哪一笔借款,以免再次发生纠纷。 还有如果借款是借给夫妻双方的,最好让夫妻都能够签上字,以减少今后一方还不出钱所带来的风险。 在钱款的交付方面,法官提醒说,最好能够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这样双方都可以留有记录。这也可作为一种借还款的证据。 杭州中院的法官还为我们拟定了几个借条、收条的样式,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借条样式:
今借到某某人民币叁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2013年11月5日-2014年5月4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月息1分)计算。
借款人:某某 担保人:某某 2013年11月5日 收条样式:
今收到某某归还的借款本息共计*元,双方于2013年11月5日的借款叁万元本息已结清。
收款人:某某 2014年5月5日
今收到某某归还的借款(2013年11月5日借条)本金*元、利息*元。
收款人:某某 2014年2月5日 |
作者:商报记者 张玎 通讯员 钟法 编辑:兰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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