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衣库试衣间事件有5人被警方带走 |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5年07月20日 09:29:12 星期一 来源:都市快报 |
前段时间,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近日,北京警方传来消息:包括视频男女主角在内的5个人已经于7月15日晚被警方带走。截至昨晚,1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3人被行政拘留。 据北京警方通报,该淫秽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该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后该视频在传递给微信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 经调查,警方先后将孙某某(男,19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等人控制。目前,孙某某因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外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至于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另外,据当地媒体核实,视频女主角系高校在校学生,男主角已工作。 这则拍摄于优衣库试衣间的不雅视频是在7月14日晚被传到网上的,可以清楚听见导购欢迎词:“欢迎光临优衣库三里屯店。本店一楼没有设置试衣间,如需试衣的顾客请到二楼三楼试衣。” 这段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截至次日凌晨,虽然大部分视频资源已经被删除,但关于事件本身的讨论已经疯狂发酵。甚至有网友指出,这可能是优衣库为了推销新产品而策划的网络营销行为。 不过,优衣库很快在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已在第一时间向相关媒体平台进行举报”,坚决否认此事为营销炒作,还特别提醒大家要“遵守社会公德,正确与妥善使用优衣库店铺提供的试衣空间”。 昨天下午,优衣库官方再次表态,称并未有优衣库负责人被警方带走,目前网传谣言及部分恶意言论,对优衣库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针对相关造谣诽谤言论,优衣库保留追究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且不管事情真相是什么,不雅视频的传播已然成为事实。就此,我们咨询了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律师,吴律师认为,不同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比例都是不一样的。 首先,如果视频内容真实,且是视频主角私下拍摄的。那么,有三个问题: 1.在商场试衣间发生性爱行为是否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试衣间虽然属于公共场合,从布局和功能上而言,却属于相对密闭的私密空间,使用者在使用时对于该私密空间具有一定的支配权,诸如可以拒绝其他一般人员的进入等。在私密空间内,当事人也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只要不涉及违法犯罪,即不应受到干涉,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视频主角在试衣间内发生性爱行为虽然有碍风化,但其行为本身的影响范围仅限于试衣间这一私密空间,也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之情形,所以尚不构成犯罪。 2.上传视频行为是否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视频内容来看,该视频显然已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意义上的淫秽色情物品。上传该视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视频上传者并非视频中的主角(就目前调查公布的部分情况看来,应是孙某某将视频传播上网),又或者上传行为仅仅是视频主角之一的擅自行为。则上传者除了可能面临上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外,还需承担侵犯视频主角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优衣库公司是否有权就此事件向视频主角或上传者主张赔偿? 优衣库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赔偿,主要还得看其是否因此事造成损失,因为主张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失发生。当然,所谓的损失并不局限于经济损失,也包含名誉损失。即便因本次事件导致短期内吸引了大量顾客,获得经济上的收益,但若有名誉和品牌形象的损害,仍应当视为有损失产生而有权主张赔偿。 另外,若优衣库公司因本次事件造成损失,涉及行为包括三种:拍摄行为、视频上传行为、传播行为。涉及此三方面行为的人,均应当是其可主张赔偿的对象,包括视频拍摄者、视频上传者、转发传播者、信息网络传播者等。 其次,如果此次视频传播是优衣库网络营销的方式之一,那么优衣库可能要面对两个问题: 1.假如是营销行为,是否违反《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以及该法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由此可知,优衣库公司拍摄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属于广告活动。 《广告法》第九条有关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中明确,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像优衣库这种行为,除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外,还可能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假如是营销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就本次事件中视频的内容以及扩散范围而言,若真是优衣库的营销行为,则其行为显然已经越过刑法的界限,极有可能构成“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显然,从数量上统计,这一行为构成犯罪已经是显而易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行为人和公司负责人可能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公司也将被处以罚金。 |
作者:记者 林琳 编辑:吴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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