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跑男”出轨?邓超起诉3博主恶意诽谤
Fashion.hangzhou.com.cn  2015年12月28日 10:08:09 星期一  来源:都市快报

    今年6月,因在新浪微博被曝“出轨”,跑男成员邓超着实“火”了一把。

    邓超和“娘娘”孙俪一直被粉丝视为娱乐圈的模范夫妻,两人都是高颜值、高情商,没事就在微博上你来我往秀秀恩爱,加上儿女双全,简直不要太幸福!

    最近,《芈月传》热播,因为扮演女主角“芈八子”,孙俪再一次成功吸引了大家的目光,而她跟邓超主演的喜剧电影《恶棍天使》也正在热映,夫妻俩可谓话题不断。

    哪知,没事就爱耍宝逗乐的邓超竟然也能扯上“出轨”事件,不明真相的粉丝纷纷哀嚎:如果是真,那就再也不相信爱情了。

    邓超大怒,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新浪微博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之后,因为新浪微博提供了相关博主的用户信息及联系方式,邓超撤回对新浪微博的起诉,申请追加微博博主@圈内老鬼(夏学敏)为被告。

    8月3日,邓超正式向法庭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夏学敏、雷善慧(@娱乐圈揭秘)、郑永煌(@圈贰爷)3个微博博主为共同被告。

    据申请书中说,2015年6月17日22点40分左右,夏学敏在新浪微博中发布了“哎!又一跑男出轨了”等内容。随后,雷善慧、郑永煌在其微博呼应,发布了“邓超”、“跑男出轨确定了”等内容。

    上述微博发布后,迅速引发转载,并形成“邓超出轨”的微博话题。自6月17日至邓超起诉,该话题阅读量达6.1亿次,共26万人参与讨论。

    邓超说,3个博主是恶意造谣诽谤,他们发布的造谣微博给自己的个人名誉和公众形象带来严重损害,故诉请3人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万元。

    该案将于12月30日上午开庭审理。

    签约律师杨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明确将名誉权包含在民事权益中。故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邓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即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邓超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情形确定。

    另外,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新浪微博作为网络运营商,在提供相关博主的用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删除涉案信息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邓超撤回对新浪微博运营方的起诉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被告收到材料后不出庭应诉不会影响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会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最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答疑签约律师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在诉讼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诉讼、房地产类、劳动争议类纠纷等。

作者:记者 林琳 通讯员 伍娜 编辑: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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